投保 8 年出险遭缩水理赔,上川律师击破隐性减责套路
当事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终身寿险,连续缴费 8 年后孩子不幸身故。保险公司援引合同条款,以"未成年人 18 周岁前身故仅退保费"为由,仅赔付 9744 元,拒绝按约定 7 万元基本保额足额理赔。上川律师成功击破这一隐性减责套路,两审终审全胜,保险公司被判补足差额 60256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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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终身寿险,连续缴费 8 年后孩子不幸身故。保险公司援引合同条款,以"未成年人 18 周岁前身故仅退保费"为由,仅赔付 9744 元,拒绝按约定 7 万元基本保额足额理赔。上川律师成功击破这一隐性减责套路,两审终审全胜,保险公司被判补足差额 60256 元。
阅读原文 →家长连续多年为孩子投保学平险,孩子于保险期间内确诊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。保险公司以"2017 年已确诊"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21.7 万元。上川律师证明当事人 2023 年 7 月才正式确诊合同约定重疾,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判令赔付保险金 17.5 万元。
阅读原文 →当事人重疾险保单中止后补缴保费复效,复效后 180 日内确诊鼻咽恶性肿瘤。保险公司援引复效等待期条款仅赔 42800 元,拒绝按 10 万元基本保额足额理赔。上川律师认定该限赔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,两审终审全胜,保险公司被判补足差额 57200 元。
阅读原文 →陈某某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互联网重疾险,确诊肝恶性肿瘤后申请理赔。保险公司以其患乙肝 40 余年、存在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除合同、拒绝赔付 47580 元。上川律师指出告知义务以询问为前提,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完成健康问询,且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两审终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47580 元。
阅读原文 →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,一审结果不利于当事人。当事人委托上川律师介入二审,律师运用专业诉讼手段积极与保险公司博弈,最终法院主持调解,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及住院医疗险合计 33.3 万元,并承担全部二审诉讼费。
阅读原文 →叶女士通过单位统一投保团体女性重疾险,保险生效后确诊左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,申请 10 万元理赔。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检查有乳腺结节为由认定带病投保、恶意骗保,拒绝赔付。上川律师证明投保前结节为良性、无恶性肿瘤诊断,不构成欺诈,两审法院均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。
阅读原文 →林女士如实告知现有结节后线上投保,2021 年的 4 类甲状腺结节在投保时已好转为 3 类。确诊乳腺癌后,保险公司以"4 类结节未告知"为由单方解约拒赔 50 万元。上川律师指出告知义务仅限于投保当下状况,已好转的陈旧病史无需追溯告知,且本次重疾与甲状腺无关,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498782.3 元。
阅读原文 →保洁工樊某某在园区工作中不慎跌入河道身亡,所在公司以其名义投保的意外险保额 25 万元。家属申请理赔遭拒,保险公司称"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意外伤害"。上川律师提交公安机关完整证明材料,并指出保险公司附加条款未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、对其不生效,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25 万元。
阅读原文 →投保重疾险后确诊甲状腺癌,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、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。上川律师从健康告知表询问范围、投保前病历性质、保险公司举证能力三个维度逐一破局,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构成影响承保的未告知,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、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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